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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低价房该怎样缴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在杭州某市级单位工作的小贾,前几天打电话问记者,他所在单位有一批自建住房打算以优惠价卖给内部职工,不过听说根据最新政策,职工购买单位低价房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那这税该如何缴?具体的缴纳标准又是怎样的?

  小贾所说的新政策,指的是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记者为此采访了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请他们就此作了解答。

    纳税标准参照“工资薪金”

    职工购买单位低价房,其差价部分该如何缴税?

  根据规定,职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局工作人员举例说,假设小贾买了所在单位的自建住房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位建造成本是10000元/平方米,单位销售给职工的售价为7000元/平方米,那么差价部分为30万元,具体的计税方法是:

  (1)将30万元除以12,得商数2.5万元。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税率表,所得2.5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将30万元所得按照查找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税款为73625元(300000×25%-1375)。

  购房职工会否重复纳税?

  有的职工担心,这样是否会出现重复纳税?

  譬如,小贾买了单位的房子几个月后,又以市场价将房子转让了,按照去年二手房转让的征税规定,小贾此次交易仍应缴税。如果购房发票完整,则按差价的20%缴税;如果购房发票缺失,此住房又为普通住房,则按转让总价的1%缴税。这是否意味着:小贾必须为同一笔差价在两个环节缴税?

  省地税局认为不会存在重复纳税。因为小贾的应税行为涉及房产取得和房产转让两个环节。小贾在取得房产时少支付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小贾在个人取得房产后再转让,则应按照个人房产转让的政策缴纳税款。即以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种情形无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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