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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产中介陷阱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现在,市民对二手房的巨大需求已经形成很大的市场,想租房、买二手房,都会想到寻求中介帮忙。但什么样的房产中介才能让市民放心?面对扑朔迷离的购房陷阱,消费者应怎样擦亮眼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购买二手房:中介玩忽悠 糊涂交了费

  2006年12月25日上午,井研县三江镇的刘先生与家住中心城区的嫂子李某一起来到位于中心城区春华路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咨询购买二手房的相关事宜,中介公司的袁某热情地接待了刘先生。在听清楚刘先生的来意后,袁某带着他们到中心城区致江路某小区宿舍看了一套二手房,房子出价12.8万元,包办房产证,不办土地证。随后刘先生又随袁某回到中介公司商量价格等事项。中午12点左右,刘先生表示要先回家和家人商量一下,第二天给袁某回话。就在当天下午3点多钟,袁某打电话给刘先生的嫂子李某,要她去公司交1万元钱。李某说自己马上要到成都去办事,身上只有1000元钱,况且弟弟是否要买这套房子自己还不知道。袁某又劝李某说,既然你只有1000元那就先交1000元吧,其余的到时再补上。在袁某不断的诱导下,李某随后来到中介公司,交了1000元定金,袁某为她开了一张收据。晚上,袁某打电话给刘先生,刘先生这才知道嫂子已经替自己交了1000元钱。刘先生很生气,认为自己还没有最后定下要购买这套住房,公司纯粹是骗取自己嫂子的定金,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2月29日,李某从成都回来,刘先生和李某一起来到该中介公司找到袁某,要求公司退钱。公司表示,是李某自愿交的定金,坚决不退。

  今年1月18日,刘先生来到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这家中介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调查,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中介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守信、自愿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应退还。考虑到公司也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刘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在市消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中介公司退还刘先生700元。

  房屋中介猫腻多 五大陷阱需提防

  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获悉:近期,消费者对房屋中介服务的投诉日益突出,其中租房购房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陷阱:

  A、利用房托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后,公司的业务人员通常都会谎称:“我们正好有你所需要的房屋,只需要你来公司办妥相关手续,即可带你去看房。”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一般又会以“房主不在家”、“房主住院了”、“房主出差了”等种种借口让消费者看不到房。

  即使消费者已经办妥租房手续,签完租房合同,交清租房定金后,中介公司还会使出种种花招。如,先是拖延入住时间,然后找种种理由使消费者最终还是租不成房。租不成房,按照协议的约定应当退回押金,此时,中介公司又会以“会计不在”、“原业务主管辞职了”等借口,想方设法拖延时间,直到把消费者拖得耽误不起时间,花费不起精力,只好放弃退款要求。

  B、协议书上设圈套

  在协议书中一般都写明: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但是业务人员却故意说:“我已和房主谈妥,我给你联系电话,请你直接联系!”或者当着房主的面谎称有急事,“你们协商具体租房事宜吧。”事后却反咬一口,以“你已经违约在先”为由,不再退回押金。

  C、超范围经营

  相当一部分房屋中介公司,虽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明确注明“免中介”的,只能进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收取信息咨询费,不能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房屋中介费(即看房押金等);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是不合法的,也是靠不住的。

  D、异地经营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不在一处,或者不在同一行政区内,这也是不合法的。接受这种公司的中介服务,一旦出现争议,调解时相互推诿、扯皮,难度很大。

  E、无照经营

  另外一类“公司”往往带有“游击队”性质。租间房,装个电话,打出广告就开业了。能骗就骗,骗不下去时换个地方接着骗。经常有消费者反映,几天前还在接业务,不到半个月就人去楼空。接受这种服务的消费者不仅租不成房买不成房,所交的全部费用也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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