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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备受瞩目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第三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在昨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开瓶费应不应该明确禁止、团体消费该不该受保护和遏制开发商收“诚意金”宰客的有关条款,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三审稿新变化
不买房 诚意金等预收款应退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年7月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已经经过两次审议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第34条。
第34条称:“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意金’‘预收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向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解读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熊珩:增加这一条款是为了进一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一些开发商巧立名目,想方设法收“诚意金”“排号费’这些预收款,如果购房人不买了,开发商就不退钱,这实际上是一种“宰客”行为,老百姓反响强烈。
检测商品
消费者不必提供等额担保
三审稿对二审稿第61条作了修改。二审稿称,经营者和消费者不能就商品质量的检测、鉴定达成一致的,由所投诉或者申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三审稿则删除了“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
解读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熊珩:要“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实际上并不好操作,而且可能让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委屈和反感,不利于消费纠纷的解决,所以三审稿中删除了这一表述。
商家侵权无违法所得
最高也可罚1万
在二审稿第68条中,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审稿则对经营者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予以明确:“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熊珩:这有利于惩戒和震慑不良经营者,维护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
此外,三审稿还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 [2] 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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