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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物业公司副总,刘秀云竟然多次擅自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房屋低价出售,再按市价转让,赚取差价中饱私囊,共侵吞国有资产64万余元。昨天,市一中院对刘秀云以贪污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刘秀云现年49岁,1996年10月至2006年3月任上海某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房屋的租赁、置换等业务。2004年1月,刘秀云伙同物业公司总经理,采用低于市场售价的方法,将物业公司在龙华西路一套市价136万余元的产权房,借用他人名义以88万元的价格购入,再以刘秀云之女及总经理妻女的名义进行产权转让,从中侵吞差价31万余元。
同月,尝到甜头的刘秀云如法炮制,将物业公司在桂平路一套市价44万余元的使用权房,调用给某房产销售公司并收取一次性补偿费,然后通过该房产销售公司配售住房,再借用他人名义以公有住房出售形式低价购入,从而侵吞物业公司17万余元房屋差价款。
同年2月,刘秀云又将物业公司在罗秀新村一套市价36万余元的使用权房出售,侵吞15万余元的房屋差价款。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秀云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物业公司领导班子讨论、未上报上级公司审核批准、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故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转让属于国有资产的房产,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刘秀云具有自首情节,又退出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她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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