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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条件:
按照沪府发[2000]41号和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和沪房地资廉[2003]521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
采取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配租形式。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
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需提交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定住房面积的家庭成员中配偶户籍不在本处住房内的,应当同时提供配偶他处住房的户口簿和住房证明;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总工会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民政部门证明);
9、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10、家庭成员与外来人员结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及外 [1] [2] 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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