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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房的房产证拿到了,全先生一家人兴奋传看。但很快,笑容就僵持在脸上:证上注明的土地使用年限是60年,而不是70年!
商品房使用年限都是70年,凭什么我的房子少了10年?昨日,记者来到汉阳“七里晴川”小区,发现买这类“短命”房的,远非全先生一家。该小区111、112两栋楼共有103户人家。
全先生告诉记者,房子是前年1月买下,由武汉城开集团开发。“购房合同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至2074年止,没料到房产证将年限改为了至2063年,比合同约定少了10年多。”
开发商向业主解释,111、112两栋楼用地都是一期开发,这块地10年前就批下,因此使用权就只剩60年了。“两栋房子当时因故未开建,后与二期开发的房子同时开工并出售,因工作人员失误,将这两处房等同于二期房销售,弄混淆了”。
但全先生不认为这是简单失误。6月5日,他将开发商告进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房价是每平方米2980元,10年算下来,应该向我退还房款4.9万元。
本月7日,仲裁结果出来:开发商有失误,但可以分文不赔。“我会向法院继续起诉!”全先生昨对记者说,“我们103家住户都不会罢休……”
不赔理由:土地使用年限,无法算出房价
武汉市仲裁委对此案认为,土地使用年限对房屋价格有一定影响,但业主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影响有多大。双方的合同中,对业主买房时应查看相关证件已作提示,只要购房者尽到注意义务,当时就能发现年限只到2063年。
更重要的是,参照《物权法》,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可自动续期,但是对续期是否收费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开发商的这一过失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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