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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谨防土地出让金设陷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1
 
           本报讯 (记者黄露)“房子当初买的时候才16万元左右,现在居然说让我单方面承担1万多元土地出让金,这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吗?如果不是我打算卖这套房子要办证,我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笔钱没有交!”气愤的老沈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并询问土地出让金的相关事宜。

  8年后“冒”出1万多元“地价”

  早在1998年,老沈就在汾江南路买了一套房,房款合计165000元。老沈告诉记者,当时他是以商品房形式买的房,原业主买了房就立刻转手给他。签订合同后,老沈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房款,也如约拿到了房产证。

  这笔看似顺利的买卖,却在8年以后生出了事端。去年年底,老沈打算把买的这套二手房再转手卖出去,并顺利地找到了买家。正当办理房屋契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时,他这才知道,该房屋还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老沈这才知道,原来房子所在项目的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而当时的卖家并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在买卖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他有这么一回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里面并没有注明房屋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然也没有约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问题。为了顺利完成交易,老沈自己缴纳了1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

  事后老沈找原业主理论,却遭到严词拒绝。对于这无端多出来的1万多元,老沈心里很窝火。但是否有理由让原业主赔偿,老沈自己心里都没谱:时隔8年,自己垫付的1万多元还能拿回来吗?

  产权瑕疵卖家应提前告知

  这笔土地出让金应该由谁来交?时隔8年,如果要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进表示,土地出让金应由前业主支付。

  李进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写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老沈和卖家签订的合同并没有注明房屋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作为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应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该套房子所属土地使用权理应是国有出让性质,但实质上却属于国有划拨性质,这个产权瑕疵卖家并没有告知老沈,以致给老沈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老沈要求卖家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李进表示,老沈是在房子要转让时才知道房子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诉讼时效应该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因此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另外,除了已垫付的1万多元土地出让金外,老沈还可以要求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提醒:

  两类住房需补交“地价”

  由于房改房成本价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均需由购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就经济适用住房而言,由于其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购买时价格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因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其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规定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原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如原单位购买了商品住房(价格中包含了开发商已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再根据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按现行法律规定,其上市出售时无需再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因为应由新的购买人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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