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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全装修房,入住两年后,发现次卫生间渗漏,要求开发商修复并赔偿损失,开发商称在保修期外不予修复。
近日,此案在虹口法院主持下调解,开发商一次性支付原告33900元,渗漏问题由原告章明自行修复。该案是市消保委首次全力支持业主全装修房诉讼的事件。
家中有虫
2004年2月,章明买了一套位于虹口区的全装修房,装修由开发商提供,总价104万余元。6月房屋交付,原告入住。
2006年4月,章明发现,房子的次卫生间地面有返潮现象,并有小虫、蚂蚁出现。报修后,物业未能查出真正原因,只作保洁处理。
7月,渗水现象愈发严重,逐渐从卫生间蔓延开去,卫生间外的地板翘曲,踢脚线上的墙壁涂层起翘、霉变。
章明一家认为这是卫生间防水工程出现 的问题。开发商表示,已过装修保修期,他们再无维修的义务。
2006年8月,章明投诉到上海市消保委,消保委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国家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的规定,支持章明走诉讼程序。
诉至法院
章明起诉到虹口法院,要求开发商对房子进行维修,排除次卫生间渗水隐患,对由于渗水造成的卫生间门框变形、门厅地板和踢脚板翘曲变形、墙面霉变进行更换或修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53000元。
开发商称,售房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系争屋的装修标准适用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即DB31/T30-1999标准)。该标准规定,房屋自交付使用起一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修复。2004年6月房屋交付,发现渗水时已超过一年,过了约定的保修期限,开发商无义务进行维修。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淋浴房渗水的原因是装修存在瑕疵,所以开发商无义务对渗水造成的卫生间门框变形等问题进行更换或修复。
达成协议
2006年10月,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该房渗漏水源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是该房屋走廊、餐厅及客厅局部木地板受潮翘曲,踢脚板霉变、腐烂,墙面粉刷起泡、脱落等损坏,均系卫生间防水措施未到位 [1] [2] 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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